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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虚拟借款协议 当事人被处10万元顶格罚款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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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宜宾7月12日讯(李妮 记者 周瑜原)为保全自己在酒店的投入资本,四川宜宾一酒店股东居然与他人串通,以捏造的事实,虚构借款297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故意达成调解,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对合谋提起虚假诉讼的2名当事人分别处以10万元的顶格罚款。

四川省宜宾市某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某坤、朱某荣,朱某荣在该商业集团公司占股50.5%,系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商业集团公司旗下设某四星级酒店,李某坤系该酒店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5年4月,某酒店陆续收到2970万元的转款。2015年8月1日,某酒店向郑某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郑某借款2970万元,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本息。2016年5月25日,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酒店归还借款本金2970万元及利息,并由某商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酒店总经理詹某诚代表酒店参加诉讼并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认可由某酒店偿还郑某借款本金2970万元及其资金利息,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中,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后,法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李某坤同时还向宜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朱某荣承认因为另一股东李某坤没有钱投入酒店,担心酒店拍卖后自己投入的钱收不回来,就假装以某酒店的名义向郑某借款2970万元,让郑某到法院起诉某酒店。郑某也承认朱某荣虚拟了借款协议和委托转款说明,并要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没有能力也并未实际支付2970万元巨额款项,案涉2970万元实际是朱某荣及其妻姚某娟于 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分5 次转账至某酒店账户的。该2970万元款项,某酒店账务开始记载的是收到朱某荣借款,后郑某向某酒店出具了委托朱某荣付款的说明后,某酒店遂调整为收到郑某借款。朱某荣、郑某二人均认可虚构借款事实和证据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荣、郑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郑某与某酒店就案涉2970万元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郑某要求某集团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就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对朱某荣、郑某分别处以10万元的顶格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朱某荣、郑某已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法院一直严厉打击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公众能够诚信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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