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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法官屈某是谁 永州屈xx的保证书原文 中院庭长保证书后续报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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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如果朋友圈的“保证书”确系永州中院法官屈某某所写,屈某某侵犯了5名女子的隐私权。赵良善称,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私有权,不容他人侵犯。感情问题系私人问题,当事人有权允许他人知悉或者不知悉。本案中,即使该5名女子存在过错,如涉嫌违法,由法律规制惩处,如不涉嫌违法,任何人不得擅自干涉,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姓名公布于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赵良善指出,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共社交平台,具有流量大、转载量大、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公然将对他人具有降低性评价内容或者涉嫌他人个人私人信息发至公共领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及名誉,权利人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如果他人盗用法官微信账号仅是为了发布上述保证书内容,同样构成侵犯隐私权,法官和5名涉事女子均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盗用法官账号是为了诈骗或者盗窃、敲诈勒索等,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及情节进行处罚,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

如果书写保证书的法官屈某某确实存在保证书中所述的不良作风问题,这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基于其法官身份,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一百条:“重婚或者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之规定,屈某某或面临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清利律师认为,本案中,也许当事法官与其他5名女性有一定的关系,但该关系的内容披露没有对5名女性姓名进行隐蔽或化名处理,导致5名女性圈子的相关自然人会联系到对其相应隐私的评价,所以5名女性的姓名及关系内容,属于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其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所以属于侵权行为。

殷清利介绍,如果是他人盗用法官微信号发布保证书,亦侵犯了当事法官及5名女性的隐私权。对此可能面临以下责任:首先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删除所发布的文章及内容,通过一定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如果该文章内容属于虚假信息,相关人员发布网络后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其行为涉嫌构成网络诽谤罪,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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