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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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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腾飞的70年。为展示70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烘托学术界百家争鸣之良好氛围、勾勒各学科研究前景与发展趋势,《思想中国》栏目推出《70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回顾与展望》系列文章,并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约请各领域权威专家撰写文章,简要回顾成就与不足,重在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探索。文章尽可能吸收同行专家盲评意见修改完善同时也保持尊重作者本人观点,文末附推荐意见,既可视为读者了解该学科的导读性论著,也可视为广大党员干部勤学习、强本领、长才干的鲜活教材。今日刊发70年学科发展系列文章之十五,敬请垂注。

  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张文显

张文显: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作者简介:张文显,1951年生,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委员会主席,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现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教材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国法学也曾有灿烂的历史。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终结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终结了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法学,创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

  70年来,尽管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曲折,但是,我们党矢志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有力推动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以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政治信念、学术热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创新发展,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推动下,中国法学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全面协调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

  一、新中国70年我国法学的主要成就

  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基本形成。在中国历史上,尽管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出现过显赫一时的“律学”,但是法学始终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变法图强”思潮的推动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广泛兴起,法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远没形成现代法学体系。民国时期,法学虽然有所发展,但以杂乱无章的“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学体系也是残缺不全。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法学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的废墟上“全盘苏化”,但由于水土不服和其后不久中苏关系破裂,苏联法学也被弃之不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极“左”思潮泛滥,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宪法法律成为废纸,法学院校纷纷关闭、撤并,法学研究几乎不复存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为了恢复被严重破坏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了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发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我国开始彻底修改宪法和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律,步入依法治国的道路。与此同时,邓小平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法学得以恢复重建、快速发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法学体系也同步形成。以法理学、法史学为基础学科,以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为主干学科的法学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东倒西歪”,要么是全盘西化,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和法学;要么是全盘苏化,照搬苏联法律和法学,始终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深入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挖掘中华传统法制文明的基础上,致力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中国化当代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他们立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立场,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反思教训、总结经验,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法治理论,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他们提出并阐述的一系列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命题和理论观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与此同时,法学界不断深入地开展法学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围绕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学界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讨论,有力地推进了法学领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90年代,我们相继开展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建构意义的研究和论证,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研究领域,推进了法学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建设。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提速和提质,法治研究更加广泛而深入地推进。其中,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立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研究,在发展和创新法治理论的同时,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涵盖了法律、法治、法理的所有领域。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学界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不断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一个以我们党的原创性法治理论为主体、以法学研究成果为丰富理论资源,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客观规律,内涵丰富、逻辑自恰、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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