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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神州长城年报3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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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执行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420079)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识别的舞弊和特别风险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未对审计发现的神州长城2017年12月处置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大额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出借等存在舞弊风险的事项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将货币资金等科目识别为特别风险,但设计的审计程序未涵盖大额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审计程序不充分。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针对保理业务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分析转让的2.32亿元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未关注保理业务的商业合理性;未执行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是否已就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未针对财务资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未设计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6.06亿元财务资助是否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立信会计师所及廖家河、冯雪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神州长城成立于1984年4月47日,注册资本16.98亿元,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深交所摘牌,后于2020年7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420079。公司主要在国内外从事工程投资、医疗投资业务。投资领域涵盖房屋建筑、道路桥梁、能源化工、健康医疗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潘序伦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与下列各项信息进行比较: 

  (一)以前期间的可比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的预期结果或者注册会计师的预期数据; 

  (三)所处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在就财务报表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某些审计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实施,包括将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相核对,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会计调整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发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的发生或截止等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在期末或期末以后检查此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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