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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生纠纷 民法典里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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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不仅影响着个人命运,也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家昌盛。现实中,居家过日子遇上的闹心事儿,很多在民法典里都能找到答案。
新增近亲属和家庭
成员的法定范围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解读: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出现,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的甚至还涉及到经济利益分配。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关系并没有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民法典对这些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统一。除了配偶和直系血亲之外,亲属还包括旁系血亲及姻亲(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范围很广。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就是说,不同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也是彼此的家庭成员;同时依据上述定义,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尽管住在一起,但是他们之间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家庭成员。
夫妻享有平等
家事代理权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以往,我国婚姻法并未涉及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只是在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民法典将这一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将性别平等理念体现在具体条款中,使得法律更贴近生活,更具实践操作性。也就是说,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时,夫妻互为代理人,无需对方授权,而代理后果由双方承担。
明确劳务报酬、
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解读:当下,家庭财产模式日趋多样,诸如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使这部分财产界定更加清晰。
明确夫妻共债
的三种情形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事前或事后追认均可),按共同债务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且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则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样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被负债”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有积极意义。
配偶一方转移财产的
加大制裁力度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相较以往法条,该规定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时间界定,意味着对于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制裁贯穿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以离婚时为前提。
增加亲子关系
异议之诉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解读:亲子关系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亲子关系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现代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涉及亲子关系诉讼不断增加。该条规定将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由夫妻一方改为父母,同时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使之不再被动等待父母提起此项诉讼。
分居满一年再诉的
法院应判离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79条部分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读:以往司法实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处理这类案件。这次民法典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给予离婚当事人更确定的预判空间,既能有效避免对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而故意拖延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也能促使不愿离婚的一方积极和好,避免长期分居这种不稳定的婚姻状态。
两周岁以内子女
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84条部分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从子女照顾、哺乳等角度考虑,两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抚养最为有利。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充分考虑到婴儿与母亲天然的依恋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处理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离婚增加照顾
无过错方原则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与以往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相比,民法典虽然只增加了“无过错方”四字,实际上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回应了公众的善良期盼。之前,不少人认为对于有出轨、家暴的一方应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实际上于法无据,现在则是有法可依。
全面肯定
家务劳动价值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鉴于以往关于离婚救济适用范围过窄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是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人的保护。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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