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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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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决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决策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

                                202128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项目

决策实施意见

                                                                 

为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3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金融需求侧改革,本着引导县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运作。
    二、融资担保申请主体
    因生产经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转型升级发展以及新上投资项目等需要可申请融资担保,担保申请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范围内注册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环保标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以及征信正常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等经济实体;

2.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3.原则上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并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担保贷款前和贷款后实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其规定执行。

三、融资担保额度和费率

(一)融资担保额度

1.总体标准

融资担保总体额度原则上单户企业新增融资担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的,需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即对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担保申请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对单个担保申请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0%

2.具体标准
    对申请新增融资担保的,根据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用途,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度产值、税收和就业贡献、盈利能力、反担保抵押物、发展趋势和企业信用状况等综合实力,合理核定担保额度。具体额度审核标准如下:

1)“三农”等第一产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总额控制在500万元50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以第三方征信机构农业信贷模型确定。

2)工业制造业等第二产业经济实体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额度核准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纳税申报产值的30%以内,或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值的50%,县内主导产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3)运输服务、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内,额度核准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纳税申报产值的30%以内,或不超过其固定资产评估值的50%

4)“税融通”“中小企业信用贷”“邮易贷”等担保产品的额度纳入该企业累计融资担保总额综合核定,具体参照其相关规定办理。

5)对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鼓励对象的经济实体,融资担保可予以重点支持,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对列为国家、省市县限制(淘汰)类产业原则上不予新增融资担保额度。

(二)担保费率

担保贷款按“政银担”要求执行1%的担保费率。单项政策文件另行规定的,按政策文件执行。如遇省、市相关文件变动,担保费率自行调整。合作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应给予优惠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省、市相关部门规定。

四、反担保措施

申请主体新增融资担保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物,并同时落实相应的信用反担保措施。“税融通”“中小企业信用贷”“邮易贷”等融资担保品种按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资产反担保

原则上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评估价的70%;动产抵押率不高于资产净值的50%(资产净值按帐面资产净值和评估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其中应收帐款质押率不高于应收帐款净值的80%;股权质押率按持股人占净资产份额的30%折算(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股权按100%计算);债券(包括不限于国债)、存单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100%。特殊情况可本着“一事一议”予以确定。
    (二)信用反担保

申请主体新增融资担保项目必须落实下列信用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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