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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辩护 | 徐昕教授参观某律所的即兴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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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辩护 | 徐昕教授参观某律所的即兴演讲


  

  非常感谢刘主任,感谢万马主任的邀请,也是事发突然,没有准备,就拿到这个地方来,律师都是按时间收费的,如果你们这么多律师,耽误了这个时间,等下可能要收费了,我身上没带钱,只有微信可以转账。

  我主要是做刑事辩护,原来是做民事诉讼,但是后来,接触刑事辩护之后,就觉得非常有意义,因为刑事辩护是救人,为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去辩护,就是刘主任呢,他经验非常丰富,是老律师,刚刚也听说他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我其实呢案例不是很多,就是我接的案子比较少,但是呢,就是跟各位律师有一个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我每一个案件,把它当成一个项目来做,就是把它做好,做深,做透,做精,把它做成一种类型,把它做出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基本上呢,就有一种,能够通过一个案件的辩护,把整个一类案件的辩护弄清楚之后,而且可以为全国的律师争取辩护的市场,比如说,鹦鹉案,以前的鹦鹉案、动物案件没有辩护空间,都是非常重。

  但是自从深圳鹦鹉案这个之后,大家意识到法律规定有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刑法说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在内,老百姓用脚趾头思考都觉得有问题,人工驯养的和野生的肯定是不一样的,这直接是和刑法的从文本解释就是相冲突的。

  所以我们在利用这个案件,做成影响非常大的,前期呢,当然他对抗比较的激烈,但是后期这个案件基本圆满解决之后,最后是实报实销了,原来是判的五年,后来好像是两年还是多少,我印象记不太清了,我写到书上去了。

  后来就很好,最高法院就把它评为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然后深圳就评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四十起大案,当然它的大案都是以前的,最新的案件就是这个深圳鹦鹉案,改革开放前年是多少年来着,79年到2019年,四十周年,四十起大案。

  而且呢,最高法院和深圳那边呢,他也中了我的一个“圈套”,就是本来它是叫王鹏涉嫌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但是他就写的深圳鹦鹉案,就是这个名字先是我命名的,这个案件的命名,我们参与一个案件之后,我们通常要给它取一个名字,多想了半天,就是为了这个案件比较恰当。

  所以这个案件之后它就开创了一种类案,一种类型案件的辩护,我们可以姑且把它称之为叫,“类案辩护”,所以后来在鹦鹉案、动物案件辩护空间都非常大,都会参照这个案例,都有缓刑的可能性、不起诉的可能性和轻判的可能性。

  然后接下来,我又接了江西鹰潭的鹦鹉案,后来是让郑晓静律师全程跟踪,最后是判的缓刑,后来她又接了保定鹦鹉案,当然都是找我然后安排过去的,一审是判十年还是十多年,然后二审发回重审,现在一审出来了,又实报实销改成两年。

  然后云南的昆明鹦鹉案,没判,取保了,一去就取保了;南昌鹦鹉案,一去就取保了;金华鹦鹉案,然后我一个学生何智娟来辩护,就是我们接的一种类型的案件。

  那我们同行的案件,我也介绍了很多,其中包括昆明就介绍了三个案件,一个是杨名跨,另一个是王万琼的助理肖明静,还有一个是炜衡的,昆明的,叫杨庆,我发了朋友圈,这几个案件也基本上都解决了。

  注意没有这样一个影响性案件的辩护,它不会有一个类案辩护的空间,就打开它的一个巨大的辩护空间,实际上就是一个巨大的辩护市场,但是由于我们人很少,就我们接的案子是很少,主要是推荐给别人。

  大家看韩国电影辩护人,最开始这个人没业务,然后他想办法找到一类业务,房地产,是吧,税务,一下就开创了一种类型的业务,所以,创造一种类型的业务,可能是一个律师事务所、一个律师,可能应当考量的最重要的方向。

  正如最近几年,陈瑞华啊等等这些人在推广刑事合规,他们想开创这个业务,因此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他们去设计叫做刑事的产品,我还不太接受,但是他们叫产品,我没有研究,最高检报告里面也提到了这种。

  但是这种合规呢,说实话,我了解一下之后它主要是一个叫做,就是大企业。因为刑事合规是从美国那些地方他们获得创意,就是比方说,法国的阿尔斯通,后来在美国被肢解。

  它就有条件,你要向美国的司法部交巨额的罚金,同时你要做到企业合规,但是小的企业怎么合规啊,对吧,比方说我做了一个建筑老板的一个行贿的案件,我把他的从个人行为改成了单位行为,小企业他不去做一点灰色地带的东西他就没办法生存,或者是按照我们现在的一个状况,必须依法,是吧,必须依规,不能有任何问题。

  我们有大量的刑事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况,人家一方就找到当地的政法委书记,你合规个毛线,怎么合规都没用,因为书记要弄他,所以对小企业来讲,刑事合规的这个业务的开展,我目前不看好。

  它只有可能在大企业中间做,但是这个还要研究,旦是它给我们的启发就是我们的律所要开创一种类型辩护的案件,这是我提到这个概念呢,大概叫做类案辩护。

  这就是我前两天,前两天我发了一个朋友圈,就提出这么一个,你可以翻我的朋友圈看一看,就是讲到的,刚好这么一个思考,那么深圳鹦鹉案不仅仅是为类案辩护创造了空间,或者是为我们刑辩律师增加了大批的业务,以前动物案件可能他们就认罪认罚,或者是重就重了也没有办法,我们当时的辩护词发到网上,大部分的辩护的类似案件都是抄我们。

  我们的辩护思路、我们对证据如何质证,这种类型的案件,通常证据都出现严重的问题,比方说,鉴定人是没有整定资质的;比方说动物的采集它是不符合物证的收集标准,或者它这个物证早就消灭了,所以这种我们整个把辩护的空间、辩护的技术,模版全部打好了,那么进一步,这样的案件,它还成为个案推动法治的一个起点。

  因为从中间发现我们的司法解释有问题,所以最后反复提出这个问题,后来我们找了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的会长尚伦生,他当年给我们提了一个提案,全国人大代表提案之后就受到了最高法院的重视。

  最高院的答复说要进行司法解释的修订,在这之前,我和斯伟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他们专门有一个合宪性的审查组、审查处,我们寄过去之后,他首次就答复,答复斯伟江没答复我,就是作为公民建议。

  他们答复认为我们提的是有道理的,督促最高法院修改,也因此就出现了去年12月份最高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就是重新对它进行一个安排,就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他要根据它的是否是人工驯养的、是否它的有长期的收买的什么故意啊等等各种的因素,综合考量他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这就有一个轻罪的可能性和出罪的可能性,所以,这个案件,应该是非常典型的个案推动法治的案件,也是我刚刚新想到的一个概念,类案辩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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