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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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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协商民主问题成为理论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浏览过去一个时期有关协商民主的文章、论著,大多以协商民主的理念、形式为内容,而忽略了协商民主在中国已经形成一种政治制度、并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这一点。正基于此,本文想从制度的层面探讨中国的协商民主问题。

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第一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两种民主形式,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协商民主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如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党制度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包括举行听证会、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等)。在众多的协商民主形式中,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从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特征、主题、职能、活动方式和在决策中的作用等方面看,人民政协以协商为基础和主要特征,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讲协商民主就不能不讲人民政协,要发展协商民主就不能不发展人民政协。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对于构筑我国协商民主制度起了基础性、关键性作用。认真研究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内涵、实现形式、发展历程、特点优势,以及发展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过程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当今的协商民主浪潮中显得十分重要。

 一、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基本内涵、主要特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多元、价值观冲突已成为基本事实,而每一种都有其一定合理性,特别是那些涉及文化、信仰、价值观念、民族习惯等方面的问题,不仅靠武力、靠强制无法解决,即使通过“刚性”的选举和表决也难以奏效。许多问题都需要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妥协、相互包容,协商越来越成为人们解决诸多难题的一种选择。国外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一般认为始于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的西方政治学。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国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1987年和1989年,伯纳德·曼宁与乔舒亚·科恩先后发表专题论文《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协商与民主合法性》,真正赋予协商民主以理论内涵和发展动力。此后,协商民主引发了更多学者的研究兴趣,并在西方政治学界得到深入发展。包括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领军人物在内的许多理论家都对协商民主给予了较多关注和支持。我国也有部分学者在翻译、出版、研究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著作的同时,作出本土化的理解阐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协商民主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而“选举+协商”的民主模式体现了当今世界民主发展的一种趋势。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对于选举民主(或称票决民主)的修正、发展和完善,甚至在某些领域可以是替代。

  那么,“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它的一般含义或者说概念是什么呢?科恩提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我认为,这种团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1]按照米勒的说法,“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2]。瓦拉德斯提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推动政治话语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在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有约束力的政策。”[3]我国的政治学家俞可平认为,“协商民主,简单地说,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4]学者陈家刚提出:“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5]由以上这些对于协商民主含义的界定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大都认为协商民主是协商的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来参与决策和政治事务的处理。基于以上的各种观点,本文也试着给“协商民主”的含义做出一个界定,即协商民主是指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等协商主体,就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重大问题,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平等、自由的对话、沟通、争论,使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诉求,从而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以协商的形式,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共识并形成法律或决策付诸实施。

  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包括:首先,协商的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及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接受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次,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强调协商,这种协商既是公共的也是理性的,即通过广泛、平等、自由、客观、审慎地对话、沟通、辩论、审议,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第三,协商民主成功的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目标四个方面。其中,参与协商的主体要求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共同享有协商所需的信息,具有不同的偏好,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建议;内容一般应是具有综合性、重大性和策略性的事务;程序首先必须是公开透明的,通过开放性的参与,不但应有保证充分的讨论、争辩、说服的程序,还应设置进行理性反思的程序;目标是通过转变协商各方的偏好,逐渐形成基于理性的共识作为立法或决策的基础,最终成为法律、决策付诸实施以实现善治。

  基于对协商民主的内涵特别是实现成功协商要素的分析,本文认为协商民主的主要特征包括广泛性、平等性、公开性、责任性和包容性。


本文标题:关于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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