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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好的老板,我怎么没有碰到,辞退员工还奉上51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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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则新闻让人上头了,我怎么就碰不到这样的好老板呢?

这样好的老板,我怎么没有碰到,辞退员工还奉上51万赔偿金


先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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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来了:

2019年9月张某提出离职,而后公司给张某调薪换岗,张某接受了酒店新调整的方案,并继续在酒店工作。

2020年2月,酒店以其之前递交辞职申请为由,让其办理离职手续。

问题来了:

张某在2019年9月提出的离职申请后,到2020年2月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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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注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叫通知,不是申请。张某不用经过公司的批准,只要履行了提前三十天的告知义务,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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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张某提出离职后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给出准确的回复,张某又接受了用人单位新的工作安排,离职申请还有效吗?

这个问题是个关键点。

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义务,张某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但是一旦提出离职申请,张某是不可以单方面撤销离职申请的。如果要撤销离职申请,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合意方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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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用人单位不管什么原因,为张某涨了工资并调整了工作岗位,张某也就没有再提出离职申请或者也未在离职预告期过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相当于本该解除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更,不管变更是采取口头还是书面,还履行了五个月,相当于双方又重新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同时之前提出的离职申请因双方达到新的意见而失效。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这家酒店以五个月前失效的离职申请,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显然已经违法了。

判决其赔偿51多万元,那真是活该呀?以为自己很聪明,结果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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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网友评论更逗乐:一顿操作猛如虎,老板成了250.

更有网友发出灵魂的拷问:我怎么就碰不到这样的老板呢。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的老板和领导,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有着对单位的控制权,可以随意责骂员工、为难员工、开除员工甚至制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司规章制度。

过去的时候,劳动者文化水平有限,很多时候都是处于弱势,遇到用人单位侵犯的情况,大多选择了隐忍。

很多老板就是利用劳动者思想简单,不好惹事,加之对自己的迷之自信,经常和劳动者耍小聪明,耍心眼,利用各种不当的方式和手段,逼迫和忽悠员工做出自己不愿意去做的事情。

我想经此事件一出,应该给这样的老板,敲响一个警钟,回去好好去学习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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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给老板两个建议:

1、招一个懂劳动法的HR,可以帮助你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做正确的事。

2、这两年生意不好做,对待员工多点真诚,少点套路,要不然下次你又成了“好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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