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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读《民法典》(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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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读《民法典》(二十三)


厚德固法 公心为民

固法读书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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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 Day 23

159.优先购买权

“月”读《民法典》(二十三)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本词条所谓“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60.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房屋承租人依法或依约享有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原房屋的权利。

161.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有效。

162.承租人解除权

“月”读《民法典》(二十三)


本词条所谓“承租人解除权”,主要包括非承租人原因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租人请求权、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的承租人解除权等内容。

163.租赁合同其他规定

“月”读《民法典》(二十三)


本词条主要涉及上面词条无法收录的租赁合同的其他内容,包括租赁物收益归属、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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