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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综合监测展示系统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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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综合监测展示系统
公开标公告

项目概况
     受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委托,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350200]XMZS[GK]2022006厦门市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综合监测展示系统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厦门市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综合监测展示系统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3-23 09:15(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0]XMZS[GK]2022006
      项目名称:厦门市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综合监测展示系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600000元     

             包1:
             合同包预算金额:2600000元
             投标保证金: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A020199-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套) 否 详见招标文件 2600000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招标文件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关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补充说明    描述:(1)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且投标截止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可提供2020年或202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2)根据厦财采〔2020〕10号文的规定,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3)根据厦财采〔2021〕5号文的规定,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明细:关于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特别提示    描述: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一、资格审查/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要求“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即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为纸质授权书原件的扫描件,该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当要有单位负责人的手写签字或盖章以及投标人代表的手写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本提示本身非资格条款内容,如果有不一致,请以原条款的内容为准)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进口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3)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4)信息安全产品。(5)小型、微型企业。(6)监狱企业。(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8)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根据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上述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资格审查人员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本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⑥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章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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