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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西乡县成功调解一起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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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西乡县某石材公司主动缴清了17万元处罚款项,至此,历时近3个月的一起行政复议案成功调解结案,这在西乡县乃至汉中市属首例。

该石材公司系一家石材加工及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谭某,2021年1月,谭某与外地来县经商人员柯某签订了《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由柯某在租赁期间获得该厂区的实际经营权。同年6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石材加工中产生的废水倾倒在工厂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后,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由于受疫情影响,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巨大挑战,柯某刚入行石材加工不足半年,面对高额罚款感到难以承受,即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初步研判后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及时了解违法现场情况,听取石材公司负责人意见,在仔细研究案件并确认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前提下,本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主动与县检察院沟通,拟定了行政复议调解方案。

经多方沟通协调,西乡县司法局组织召开了行政复议调解座谈会,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代表参加,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会上各方在尊重案件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就罚款数额确定充分发表了意见,最终各方均认可17万元罚款额度,县司法局当场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经石材公司缴清罚款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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