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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股份:6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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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511 公司简称:国药股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国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药空港(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药前景口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药健坤(北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集团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华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康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兰州盛原医药有限公司、国药特医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国药新特药房(北京)有限公司13家二级子公司,国药慧鑫清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药(北京)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昊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家三级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改革与业务转型、市场竞争、客户信用、科技创新、现金流风险、战略规划、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结构、企业文化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及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内部控制手册》、制度流程文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相较以前年度调整如下:本年度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集团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为与最终母公司保持一致,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订对比表》见附件。。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税前利润 财务报告错漏占本公司税前利润5%以上(含5%) 财务报告错漏占本公司税前利润2%-5%(含2%,不含5%) 财务报告错漏占本公司税前利润小于2%

资产总额 财务报告错漏占资产总额比例大于1% 财务报告错漏占资产总额比例在0.5%-1%(含0.5%,不含1%) 财务报告错漏占资产总额比例小于0.5%

说明:

以上各项参考指标之间是或的关系。只要有一项指标的潜在错报达到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则该项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税前利润小于100万元,利润指标不参与定量标准认定。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指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②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③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④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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