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上班族来说
考勤打卡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很多公司在考勤的时候
都会使用打卡的方式
打卡的提醒音
已经超越了当年上课铃的震慑力
那如果员工被指代打卡
公司因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又是否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本期以案释法
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聊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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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碧海公司在考勤管理中发现员工小张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的情况后,以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张认为碧海公司违法将其辞退,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碧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碧海公司诉称,小张系其公司销售人员,在入职时,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小张已签字确认知悉《员工手册》及其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碧海公司在日常考勤管理中发现,小张与该公司另一员工小王的考勤打卡时间多次高度相近,在同一台打卡机上的打卡记录相差仅数秒,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考勤系统记录发现,二人存在多次相互代打卡及相互委托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辩称,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代打卡及委托他人打卡行为,碧海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不同意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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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碧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小张与公司其他员工存在互相代打卡的行为。碧海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及相应的解雇后果,故小张对此行为应当持有预判。此外,小张的行为亦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尊重互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亦违反基本劳动纪律、有违职场诚信,故碧海公司有权依法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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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金刚提示
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场诚信不仅是职场中不可轻易违背的黄金准则,更是劳资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重要保证。劳动者应当时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坚守职场诚信,而用人单位亦可进一步提升及优化员工管理方式,以期共同建立与维护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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