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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银行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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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南宁分行共28位储户逾2.5亿元存款被银行“内鬼”转走,一审认定内鬼银行经理梁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那2.5亿银行要赔吗?

2.5亿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银行需担责吗?


刑事判决书认为“梁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银行认为梁某是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言下之意,银行无需担责。

这里有一个关键是梁某行为的定性,如果是职务侵占,他需要的是:

1)公司的人员,这里是银行的经理,

2)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 取走的是银行的财物,也就是储户放在银行的存款

银行的说法是梁某借名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某指使他人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一审刑事判决是支持这个认定的。

这里我有保留,因为受害者是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才被梁后换取。所以可以认定梁某窃取的已经是银行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

但无论如何, 储户的损失可以向梁某及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案发在银行经营场所,并案发在梁某在职期间,银行存在管理瑕疵,从而导致表见代理,就是因为银行的失责,受害者是有理由相信存款是真实发生的。

另外一个有帮助的证据是广西银保监局就分行的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属机构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员工行为排查,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及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连发了四张罚单,这个是银行内部系统的管理瑕疵的有力证据。

所以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未能保障存款人合法利益,须按照自己的过失程度相应赔偿储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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