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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裁判文书这件事(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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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文书这件事(附案例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裁判文书这件事(附案例)

政务:平武县法院 2022-03-17 20:53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文书这件事(附案例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小编说说

- 案例解析与总结 -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裁判文书这件事(附案例)

为正确树立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武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统筹人就渝BUXXXX重型自卸货车向朱某签发编号为NO.XXXXXXX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单,该统筹单载明的被统筹人为朱某,同日某汽车服务公司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收取统筹费12985.92元。按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约定,机动车损失安全统筹98240元,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安全统筹(司机)10000元;在该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的“特别约定”栏就不予赔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2021年1月1日,朱某雇请的驾驶员陈某驾驶渝BU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平武县平通至平南10公里500米处,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后与行人杜某龙刮撞,致陈某、杜某龙身体受伤和车辆受损的单车交通事故。单车事故发生后,朱某通过客服电话将发生的单车交通事故进行报案。某汽车服务公司收到报案后,通过互联网专门平台将委托勘验等信息发布,绵阳某公估公司收到信息即安排尚某某具体从事相关工作。尚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朱某,要求朱某添加其微信号。添加微信后,朱某按尚某某的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现场照片通过微信发送,并按位置信息将事故车辆移至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维修报价单、隧道内财产损失情况统计等资料由尚某某、绵阳某公估公司告知某汽车服务公司。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向朱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朱某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就案涉各项损失费用145349.43元承担赔付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从该机动车安全统筹单载明内容上分析,具有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险的功能。案涉单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约定期限内,作为统筹人的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举出作为被统筹人的朱某存在机动车安全统筹单所约定的免责情形的证据,故某汽车服务公司应依约承担赔付责任。

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案涉单车交通事故的理赔资料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付,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赔付损失数额,虽某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异议,但在案涉单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按照处理保险事故的一般规范进行现场勘验及定损相关事宜,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从事该项事务,且第三方公司对于损失数额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了告知。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应加重被统筹人朱某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违公正理念。

法官根据庭审朱某提交证据,根据其记载数额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确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订立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如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事故发生后,统筹人如未按照处理保险事故的一般规范进行现场勘验及定损相关事宜,不应加重被统筹人的举证责任,统筹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公正的理念,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指出在单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某汽车服务公司有义务亲身或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及时勘验现场、商谈定损,而非在纠纷成讼后才提出车辆修理费数额、隧道翻车财产损失数额并非合意行为的抗辩,这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要求,也不符合处理保险事故的一般规范。倡导企业在公司经营中应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供稿:审管办

原标题:《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裁判文书这件事(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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