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劳人仲案布字[2017]445号
佛山市顺德区奥邦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光玉、朱余等31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顺劳人仲案字[2017]445号),申请人梁光玉、朱余等31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工资。本委于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南路西海花苑4号龙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梁光玉、朱余等31人分别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工资合共264821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布告自张贴之日起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注:
布告张贴时间:2017年3月22日
见证人:刘泽宏、麦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