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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成长远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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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成长远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4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永赢成长远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自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满1年(1年按365天计算)之日(含)为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合同于2022年4月7日生效,本基金首个赎回、转换转出起始日为2023年4月7日,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一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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