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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关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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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2-051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整体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由交投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银保监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鉴于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签署的上述协议即将届满,公司拟与交投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饶金土先生、芦文伟先生、金振华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需回避表决。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交通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注册资本:伍拾贰亿叁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6876028L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9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交投财务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省交通集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5,414,794.24万元、净资产748,317.95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6,484.07万元,净利润76,586.73万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6,167,184.53万元、净资产764,602.16万元,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9,768.88万元,净利润16,284.21万元(未经审计数据)。

(二)关联关系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同受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投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三)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现交投财务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交投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原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尽管存在原金融服务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就原金融服务协议的提前终止提出索赔,原协议的终止将不会影响任何一方按照原协议已产生但尚未履行的付款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三)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为免歧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并无义务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

第二条 金融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一)存款服务

1.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2.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乙方承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执行的利率,且乙方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意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但该等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的期限;

5.甲方同意其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日最高余额(如有,包括该等存款余额产生的所有利息)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6.乙方保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二)贷款服务

1.根据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

2.本协议期间,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自主向乙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乙方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不高于80亿元人民币。

3.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三)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四)其他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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