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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这类风险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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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颜 薛子裔 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 " 矿机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请求

许某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经人介绍与许某认识。2019 年 9 月 7 日、8 日,鹿某累计向许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 35 万元,剩余 3 万元鹿某称已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同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约定鹿某租赁许某比特币矿机 360 天,租金 38 万元。还约定许某收取矿机维护管理费能够产生收益,协议租赁期限届满次日按鹿某实际支付的租金全额返还,以当日同等价值的交换租赁矿机算力替代履行支付义务。若出现因比特币市场价值、全网算力和电费波动因素致矿机客观盈利不能的情况,许某有权决定矿机开停,租赁期限未满的,自决定开机当日起租赁期限重新计算。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鹿某向许某主张返还租金 38 万元并交付挖出的 1.5 个比特币价值 35 万元。2020 年 10 月 14 日,许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鹿某母亲的银行账户转款 10 万元。许某称因受整体市场持续亏损的影响无法开机,剩余租金无法支付,且无实际盈利,返还比特币兑现价值不具备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 " 矿机 "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 " 挖矿 " 活动。此类 " 挖矿 " 活动对电力资源造成浪费大,不符合我国 " 双碳 " 目标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无实际的价值支撑,其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诸多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鹿某要求返还租金 38 万元和比特币收益 35 万元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就在半年前,北京朝阳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 " 挖矿 " 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9 年 5 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 ( 即 " 矿机 " ) 、提供比特币 " 挖矿 " 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 1000 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 " 矿机 ",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矿机 " 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 " 矿场 " 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 18.3463 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 278.1654976 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 " 矿机 "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 " 挖矿 " 活动。此类 " 挖矿 " 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 " 挖矿 " 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 " 挖矿 " 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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