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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华教授经济法理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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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领域提到“社会责任”,很多人会联想到90年代以来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最早发端于美国,所以很多人把经济法学界提出的社会责任本位,误解成了舶来品。事实上,早在经济法发展初期,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刘文华教授就正式提出了经济法应坚持“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渐发展成了“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思想。刘文华教授这一思想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这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与其对在经济法学上的深刻造诣分不开的。

中国经济法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而生,“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观点也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进形成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方针。随后在197971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又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立法是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的。在“搞活经济”的口号下,企业利润最大化成了很多人追逐的目标,许多企业、个人甚至为了“利润”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在关注国家、个人利益的同时,开始关注社会利益;在关注经济权力(权利)、利益的同时,开始反思义务、“社会责任”。学界为此展开了一场辩论,针对很多人主张“企业的首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刘文华教授则主张企业的首要目标应是承担和实现社会责任。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这就要求经济体制改革不能脱离国家、人民的利益,必须把社会责任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的提出在经济法学发展上有其必然性。在经济法产生伊始,其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争论便非常激烈。在争论的过程中,刘文华教授等经济法学人对民法主张的“个体权利本位”和行政法主张的“国家权力本位”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总是以权利为主导的,义务只是消极、被动地适应权利的需要而存在的。这种理论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保障其独立自主性,有其巨大的作用。但如果把整个国民经济当作一个整体来看,这种“个体权利本位”思想的局限性便暴露出来了,它往往片面强调权利、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忽视了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承担责任。虽然现代民法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开始重视社会、国家利益的保护,但如果民法把重点转移到这些方面,那就不是真正的民法了。所以,对整个经济领域而言,“个体权利本位”的思想是不可取的。而行政法主张的“国家权力本位”往往片面强调国家机关的意志,忽视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有的权益,也不足取。只有从经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社会、国家、人民利益,坚持“社会责任本位”才是必然的选择。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的提出有其主观必然性。刘文华教授195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将近20年都在基层锻炼,这20年恰好给他提供了一个将理论和实践很好结合的机会,也使其对中国的经济现状和经济法学有着非同常人的理解。作为中国经济法事业的先驱,他克服困难,潜心钻研。先后倡导了“纵横统一论”、“分合论”、“社会基本矛盾论”,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经济法的一系列理论问题,确立了一整套经济法理论观点和体系,在经济法学界独树一帜。而“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思想也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和各种理论争论中慢慢形成,是其深厚法学功底的结晶。

刘文华教授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萌芽阶段(1982-1985)。刘文华教授是中国最早的两位经济法博士生导师之一,早在1982年其给学生上课时,就提出了“责、权、利、效相结合”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责”指经济责任、经济义务。“权”,就是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利”是指物质利益,“效”是指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社会效益。具体要做到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效是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国经济法教程》(19857月版)中,他进一步指出“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比通常所说的与经济责任制直接相联系的责、权、利、效的范围更要广些。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是在全社会经济生活中都必须贯彻和体现的一项原则。这一思想和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个阶段(1985-1988),具体提出阶段。在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教程》(潘静成主编,19877月第1版,第41页)中他具体提到了社会责任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个组织首先必须尽责,为尽责而行权。责权二字不应颠倒。传统民法理论是在一切方面都贯穿“个人权利本位”思想的,它们一向是首先强调当事人的权益,甚至把它上升到“绝对权利”的高度。这一点在反对封建专制、反对人身奴役的历史进程中是起了进步的积极作用的。但是这种“个人权利本位”思想从一开始就是为了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对广大无产者来说,只不过是一种骗局。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民法反对资产阶级的“私法自治”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遵照列宁的教导,不承认公法、私法之分,把民法列入公法范围并在立法和法理上重视权、责之间的关系。但却没有根本上转到“社会责任”的中心思想上去。

在《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1987年手稿)》(学苑出版社出版,第90-91页)中,他更加明确的提出,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主旨思想。经济法是采用社会责任本位的。经济法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也就是都必须以能否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作为自己进行经济活动的最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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