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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行政程序条例 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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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基石,其核心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7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这是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就行政程序开展地方立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

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行政程序条例 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行政程序主体是行政程序地方立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行政程序主体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另一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相关法律责任由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也是一种监督和潜在的推动。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公开并全面反映行政程序的所有结果。同时,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说:“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征收征用、给付和奖励等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要求”,条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依据则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备,且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清理。

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行政程序条例 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针对行政审批中,一些部门在审批内容上还有不少重合等情况。条例提出,推动行政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提高行政效能,并将江苏省“不见面审批”等改革举措固化为法规规范,王腊生说:“规定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并对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实行告知承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行政处罚要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推进联合检查,防止对管理相对人过多干扰。选择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手段,应当遵循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审慎决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征收征用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目的实现后,应当及时归还所征用的财物或者恢复原状,并明确行政机关违约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签订中还应遵循自愿等原则,不得以当事人不服从为由,采取对其不利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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