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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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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物互联”数字时代,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2022年1月30日,《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获中央批复同意,浙江成为全国唯一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全力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当前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本文试图梳理分析浙江省、宁波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情况,找准规律性认识,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一、浙江省、宁波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为适应“万物互联”数字时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监管缺位、执法效能低等问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应运而生。2019年,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同时,出台《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全省统一数字化行政执法监管统一平台,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精简整合执法队伍,建立月晾晒机制,全省域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

宁波市高度重视数字时代“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综合执法指导办的指导下,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综合执法局局长任专班主任,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同时,成立了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制定了实施方案,全面梳理归并行政执法职责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强化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应用率,下沉行政执法力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提法效能,许多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得到了省里的充分肯定,在今年3月31日、7月14日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视频等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改革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改革协同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等。因此,迫切需要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作为,运用数字化理念,系统论、整体论的观点和方法,扎实有效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

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之构想和举措建议

宁波市要锚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和法治中国先行市和更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构建高效协同的事中事后执法监管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构建职责清晰、队伍精简、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一)着力完善权责明确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架构体系。按浙江省改革目标任务和走在前列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完善权责明确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架构体系。

1.进一步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主体架构体系。建设权责明确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主体架构体系是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多头管”“三不管”等突出问题。除中央明确设置执法主体外,宁波市、区(县、市)保留执法能力强、执法量大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8个专业领域执法主体及队伍,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对执法量不大执法领域,如:网信、财政等领域的行政执法,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实行“监管与执法一体”的执法主体,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原则上都应纳入综合执法范围,不再保留专业执法队伍及执法机构,真正形成“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主体架构体系(详见附表)。

同时,将乡镇(街道)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直接赋权给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且乡镇(街道)需要的执法事项,区(县、市)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挂派驻执法单位牌子,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以派驻单位的名义执法,真正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截止目前,宁波市已公告赋权并正式运行乡镇(街道)32个,正在走行政决策程序赋权的乡镇(街道)54个,其他70个乡镇(街道)采取派驻模式按照“1+N”方式推行合署办公。

另外,明确市本级和市辖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除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领域外,其他领域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执法。

附表:宁波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主体架构体系

数字时代“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之研究

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权责目录架构。梳理明确完善的行政执法权责目录架构是建立权责对应“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宁波市在浙江省综合执法事项“基础数据库”基础上,科学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以下简称为《扩展目录》),将档案、发改、教育等部门无专业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事项,以及市县两级均不再保留专业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统一纳入《扩展目录》。同时,构建“三张清单”:即执法目录总清单+综合执法清单+专业执法清单。截止目前,全市5174项行政执法事项中,1329项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占执法事项总量的25.7%,覆盖60%的执法领域,67.1%的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62%的执法办件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架构。行政执法队伍架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市、区(县、市)除可保留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 8个专业领域执法队伍,其他领域均不再保留专业执法队伍,对涉及整合的执法机构及内设科室职能设置同步调整并向乡镇(街道)倾斜。同时,通过市、区(县、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量下沉或将乡镇(街道)在职在编人员依法赋予行政执法资格等,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优化配置。另外,还可以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29条规定,对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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