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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跳槽到同行 北京某出版社编辑被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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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薛金丽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优势,但近年来,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跳槽同行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难题,为维护市场秩序,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在司法实践中,跳槽同行竞业限制纠纷案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朝阳仲裁”)裁决了一项违反竞业协议的案件,某出版社编辑贾某某跳槽到竞争出版社,最终,贾某某被判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向原出版社支付违约金24029.71元。

升职不到一年 出版社教材中心副总编辑跳槽同行

裁决书显示,贾某某于2012年入职原出版社,岗位为业务岗,双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两份劳动合同均载有“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总社员工手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等”内容。

贾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升任该出版社教材编辑中心副总编辑。升职不到一年,贾某某以个人原因及子女入学问题为由提出离职。

贾某某在原出版社任职期间,多次签署声明承诺遵守《员工手册》内容。因其负责义教美术教材编写工作,于2021年9月10日与原出版社签署了保密协议。

贾某某离职后,原出版社向贾某某发送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并采用邮政汇款的方式按月向其支付了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7088.41元。贾某某于2021年11月入职另外另一家出版社,担任美术编辑室主任。

原出版社认为,贾某某新就职的单位与其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明显违约,2022年1月26日,向朝阳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贾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70400.4元。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成案件争议焦点

庭审中,涉案两家出版社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贾某某是否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成为辩论焦点。

原出版社向仲裁庭提交了该公司2016年版、2018年版及2020年版《员工手册》(三份《员工手册》均显示“公司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实行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贾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20年6月30日签署表示知晓《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的声明,以及贾某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贾某某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需要实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年。原出版社还称,贾某某提出离职时间点处于编写义教美术教材的重要节点,其掌握着商业秘密。

对此,贾某某认可2018年版及2020年版《员工手册》知晓声明的真实性。贾某某认为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称原出版社提交的协议涉嫌伪造,但并未就此提供反证;贾某某还辩称没有收到2016年版《员工手册》,2018年版及2020年版《员工手册》对其没有约束力;他在当前工作的出版社任编辑室主任,所任岗位及具体工作内容与原出版社工作不存在竞争关系。

朝阳仲裁:违反竞业限制 赔偿2万余元

朝阳仲裁经审理认为,贾某某跳槽前后任职的两家出版社主要业务均为中小学教材,均包含图书出版发行,两家出版社存在竞争关系;贾某某在两家出版社均任编辑部门负责人;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附件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贾某某属于原出版社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并需要实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年。

基于贾某某跳槽的基本事实,朝阳仲裁认为,贾某某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朝阳仲裁作出裁决:贾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向原出版社支付违约金24029.71元。


本文标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跳槽到同行 北京某出版社编辑被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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