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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发布同行不实消息 算不算侵害他人名誉权?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温州网讯  生活中有个别经营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有意发布同行商户虚假消息,其行为算不算侵害他人名誉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其他经营者的不实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商家起诉

同行发朋友圈捏造事实

永嘉某日用百货店出售美X集成灶是由浙江美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并注册商标的品牌产品。2021年9月,老板陈先生被一位朋友告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他的百货店售卖的集成灶冒充他人集成灶品牌。陈先生随即通过朋友找到这条消息,显示内容为:“好厨房用美×集成灶,请认准浙江美×,××路某美X牌子在外冒充是美×分店,好几个客户误以为真,差点受骗。”

作为该路段区域唯一一家销售以“美X”牌子集成灶的商家,陈先生认为夏某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其百货店商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给店铺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遂找到该厨具店经营者夏某,要求删除消息并恢复名誉,但双方沟通协商未果。之后,夏某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内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支付公证费820元,对夏某所发的朋友圈内容及时进行保全公证。2021年11月,陈先生起诉到永嘉法院瓯北法庭,要求被告在店面门口连续7日张贴道歉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30日内不可删除),在媒体连续3日刊登道歉信,并赔偿商誉损失9180元及维权成本820元。

被告夏某则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客户上当受骗,确保客户的知情权,本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才发布了该条朋友圈内容,认为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

被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夏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好厨房用美×集成灶,请认准浙江美×,××路某美X牌子在外冒充是美×分店,好几个客户误以为真差点受骗”等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没有指明原告经营的美X集成灶的名称,但被告夏某在发布内容中明确指出“××路”“美X牌子”“在外冒充是美×分店”,足以使社会公众将之与原告经营的美X集成灶相关联。结合其微信朋友的组成、数量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及广泛等特点,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经营的美X集成灶的猜测和误解,从而造成原告及其经营的美X集成灶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夏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夏某发布的上述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方面,被告夏某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原告要求其在店门口张贴道歉信及报刊刊登道歉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方面,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表现、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及侵权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由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本案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同时造成原告经营的商户的社会评价降低,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朋友圈所发表的每一句言论都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一员,务必要谨言慎行、相互尊重,拒绝恶意、拒绝诽谤,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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