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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侵犯同行名誉权:道歉+赔偿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温州网讯 经营者为了排除市场竞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其他商户的不良信息,有无侵害他人名誉权?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其他经营者的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820元。

  永嘉某日用百货店系一家经营集成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先生。其出售的A品牌集成灶是由浙江某品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并注册商标的品牌产品。2021年9月,陈先生被一位朋友告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他的百货店售卖的集成灶冒充他人集成灶品牌。陈先生随即通过朋友找到这条朋友圈,显示内容为:“好厨房用B品牌集成灶,请认准浙江B品牌,某某路A牌子在外冒充是B品牌分店,好几个客户误以为真差点受骗。”因A品牌与B品牌首字相同,一时让人分辨不清。

  作为该路段区域唯一销售A品牌集成灶的商家,陈先生认为夏某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其百货店商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给店铺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遂找到该厨具店的经营者夏某,要求删除朋友圈并恢复名誉,但双方沟通协商未果。

  2021年9月29日,夏某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内容。随后,陈先生到公证处对夏某所发的朋友圈内容进行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820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陈先生起诉到永嘉法院瓯北法庭,要求被告在店面门口连续7日张贴道歉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在报刊连续3日刊登道歉信,并赔偿商誉损失9180元及维权成本820元。

  被告夏某则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客户上当受骗,确保客户的知情权,本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才发布了该条朋友圈内容,认为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夏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冒充”“受骗”等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主观过错明显。言论虽然没有指明原告经营的A品牌集成灶的名称,但被告夏某在发布内容中明确指出“某某路”“A牌子”,足以使社会公众将之与原告经营的A品牌集成灶相关联。结合其微信朋友的组成、数量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及广泛等特点,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经营的A品牌集成灶的猜测和误解,从而造成原告及其经营的A品牌集成灶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夏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夏某发布的上述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方面,被告夏某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原告要求其在店门口张贴道歉信及报刊刊登道歉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方面,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表现、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及侵权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由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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