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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辽海: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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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始报价修订版附件一中的质疑,刚刚答复了欧盟代表团,澳大利亚正准备书面回应乌克兰和新西兰,几乎在同一个时间段,瑞士、挪威、冰岛、美国、大韩民国等缔约方的质疑和评论,就接踵而至,翻阅一个又一个来自世界不同国家的文件,感觉真有些让人目不暇接。根据先来后到原则,我还是按时间顺序介绍澳洲对乌克兰、新西兰的答复。之后,我们再来逐一阅读、分析和评说GPA其他缔约方的信函。

答复乌克兰

对乌克兰有关评论和回应澳大利亚的修订报价,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分发了澳大利亚答复乌克兰的信函。

正如我在前面稿件中所指出的,澳洲与GPA各缔约方的往来信函,通常都是围绕《政府采购协定》附件一至附件七而展开的,我最近的文章主题都是与“中央政府实体”有关的,而澳洲的地方政府和澳洲其他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合同的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面的内容,均将在本人后续的稿件中逐一展开论说。

以下还是就澳洲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进行介绍。

问题一:

对于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乌克兰希望澳大利亚澄清,修订附件一的出价中提供的实体清单是否包括澳大利亚的所有中央政府实体。a.如果是,请根据中央政府实体“但书”一解释哪些实体不在要约范围内。b.如果没有,请说明将中央政府实体从附件一所列实体清单中排除的理由和标准。

答复一:

澳洲附件一所罗列的系受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框架约束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的“但书”一反映了在澳大利亚,每家实体机构均应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如果附件一中列出了一个联邦实体,则该实体履行的所有职能均包括在内,除非明确排除在外。

问题二:

将附件一所列任何实体获取机动车辆的公共合同,全部排除在GPA范围之外的原因,对此,乌克兰希望澳大利亚予以解释清楚。

答复二:

机动车辆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敏感话题。目前,在运营上适合且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政府的采购框架要求澳大利亚政府从澳大利亚制造商处获取机动车辆。澳洲已将初始出价中的附件七中的总注释,专门移至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其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政府以及特别要求机动车例外的州和地区。除提供清晰性之外,这还确保了GPA成员在三个州和地区采购机动车辆的市场准入,无需说明。

问题三:

乌克兰希望澄清附件一“但书”第4点中的d项,其中提到的《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第一款(安全和一般例外)与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之间的关系,澳大利亚能否提供有关监管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立法信息,并说明上述计划涵盖哪些活动?

答复三:

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旨在建设澳大利亚工业并参与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国防采购的能力。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适用于复杂的与国防相关的采购,在确定国防能力是来自澳大利亚还是海外供应商时,性价比仍然是首要考虑因素。有关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澳大利亚国防部网站中介绍的工业能力计划。

答复新西兰

2017年2月16日,就澳洲加入GPA,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了澳洲针对新西兰提出的一些意见和改进要求所进行的书面回应,以下是澳大利亚的答复。

问题一:

新西兰注意到,澳洲修订后的报价不包括附件1、2和3所列许多实体的汽车采购。澳大利亚能否澄清机动车辆的定义中包括哪些类型的车辆?例如,消防车等专业车辆是否被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或者仅仅是乘用车?

答复一:

例外情况一般包括机动车辆。然而,这并不妨碍政府获取非澳大利亚生产的车辆,包括特种车辆。例如,在2014-2015财年,澳大利亚政府从宝马公司采购了300万澳元的专用汽车,在2013-2014财年,澳大利亚政府从奔驰公司采购了180万澳元的专用汽车。这反映出澳大利亚并没有对来自海外汽车制造商的竞争关闭汽车行业。

问题二:

如果服务没有包括在修订的报价中,澳大利亚能否提供这些服务的联合国暂定产品总分类(CPC)代码?

答复二:

澳大利亚将考虑这一建议。

问题三:

有关附件一的“但书”规定。对于中央政府实体,在附件一“但书”第4点d项的注释中,澳大利亚声明“关于GPA第四条(一般原则)第一款和第二款(非歧视)的规定,澳大利亚政府保留根据GPA第三条(安全和一般例外)第一款所规定的支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对此,澳大利亚能否澄清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和任何后续计划和政策的作用,以及其在本次报价所涵盖的安全和国防采购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答复三:

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旨在建设澳大利亚工业参与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国防采购的能力。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适用于复杂的国防相关采购,在确定国防能力是来自澳大利亚还是海外供应商时,物有所值仍然是首要考虑因素。有关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的更多信息,请参考澳大利亚国防部网站中对工业计划的专门介绍说明。

解读与思考

乌克兰、新西兰等GPA缔约方均对澳洲机动车辆、澳洲国防工业等相关领域排除GPA环境下的国际竞争提出了质疑。对此,澳大利亚最终是否会作出妥协或让步,我们此处暂且搁置讨论。有关澳洲机动车辆排除GPA是澳大利亚初始报价修订版中的争议焦点。在以往的文章中,我曾说过,世界上任何国家,最大的单一消费群体是政府而不是普通民众。如果政府将大部分的公共资金用于本国某个领域的公共采购,则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会解决大量的社会就业方面的民生问题。

如果普通市民购买一台或多台机动车辆,不可能会让机动车辆行业和相关产业迅速得到发展壮大,更不可能解决就业或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倘若中央政府实体使用纳税人的资金统一、集中、大批量获取机动车辆,必将会使机动车辆的制造业、销售业和服务业,在很短时间内飞速得到发展。假如澳大利亚政府将公共资金向国外企业获取机动车辆,必然不利于本国这个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解决这方面的就业市场。

又如澳大利亚的国防工业和国防部下属的三个机构,澳大利亚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局和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在澳大利亚的初始报价中就受到GPA各缔约方的质疑,无论是答复意见还是修订版的要约清单,澳大利亚始终没有进行任何让步或妥协。对此,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国防工业建设的某些方面排除来自GPA的竞争,将更多的公共合同机会赋予本国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能比较重要的是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敏感问题,且在各方多次交涉、讨论中,澳大利亚均引证了GPA第三条有关国防、安全例外的规定进行抗辩。然而,另一个重要方面,国防领域获取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帮助扶持本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压力,提高本国的制造业水平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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