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479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目录
二、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8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479号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治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鹏鹞环保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鹏鹞环保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三、治理层的责任
鹏鹞环保治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鹏鹞环保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延国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宇辰
中国天津市 2022 年 9 月 2 日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了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事项和人员,任何个人都无超越内控制度的权力;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在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时,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及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等文件,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四)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1、内部环境
(1) 治理结构
公司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三会一层”的规范运作。2021年度,“三会一层”各司其职、规范运作,各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总体运行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