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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运载危化品 两司机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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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宁交轩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9月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驾驶人詹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驾驶人曹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是南京交警查办的首起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判处刑罚的案例。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之所以能顺利消除这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依托大数据平台的精准研判,交警提前掌握违法线索,最终成功“瓮中捉鳖”。 

  环宁守护,“移动隐患”凌晨被查处 

  7月27日凌晨5时22分,詹某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车经过上坊公安检查站时,被南京交警高速六大队民警拦下。很快,现场警力捕捉到异常——该车车厢内共装载了60桶液体,每只桶表面均印有易燃易爆标志,桶内装着液体,密封完好,累计重达12吨。 

  司机詹某和坐在副驾驶座的曹某承认,两人合伙跑运输,车辆实际登记为“普通货物运输”,并没有危化品运输资质。 

  进一步检查发现,这辆半挂牵引车无论从安全设施还是运输条件上都不符合危化品运输要求,詹、曹二人也未接受过合格有效的专业培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高速六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路政、消防等部门,对该车以及货物进行紧急处置,并将詹、曹二人控制,消除重大流动风险隐患,保障路面安全稳定。 

  拿危化品“练手”,智能布控系统早“盯上” 

  经查,詹某只持有B2驾驶证,并不具备驾驶这辆半挂牵引车的资格。持有A2驾驶证的曹某告诉交警,凌晨高速公路上车少,詹某正好需要增驾到A2,所以让他趁机“练练手”,换自己下来歇一歇。 

  一名准驾不符的驾驶员,毫无危化品运输资质,却在夜间拖着12吨危化品“练手”,这已成为道路上的严重安全隐患,幸好被南京交警及时发现。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其实,詹某和曹某的违法行为早被公安智能查缉系统“盯”上。 

  就在前一天,詹、曹两人从江西九江出发来宁,在6个小时的行驶途中,两人不止一次交换驾驶,沿途的智能查缉探头通过对车牌和驾驶人员信息的分析比对,判断出詹某准驾不符,立刻实行全国范围布控。7月22日凌晨,该车接近交警高速六大队上坊公安检查站时,平台及时向现场警力发出预警,正在对车辆进行逐一检查的民警随即将詹某控制住,并对其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记9分。 

  重大隐患排查,南京交警一直在行动 

  对于詹某和曹某运输的12吨危化品,南京交警当场固定证据,并积极联系发货公司。南京交警还组织成立专案组,全力推进案件侦办工作,进一步提升交警直办刑事案件的惩戒度和威慑力。 

  经过对供货商相关材料的仔细研读,对照国家制定的“危险货物品名表”标准,逐项研究该批危险品“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化学成分、占比,以及对应的危害性等级,专案组最终确定该车运载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国家危化品名录中编号为“UN2920”的腐蚀性液体、易燃。 

  最终,詹某和曹某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及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这是南京交警查办的首起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2015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被加进了条款。 

  2017年7月,南京交警七大队侦办了一起使用报废油罐车、悬挂假号牌,私自拖运5吨92号汽油的危险驾驶案件。驾驶人封某为了营利,先后多次用报废油罐车违法运载92号汽油前往仙林地区零售,且百般抗拒公安、交通部门执法。交警七大队走访40余名证人,采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50余件,抽丝剥茧调查隐藏信息,完成案件侦办。最终,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处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这也是江苏省首例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件。 

  目前,南京交警不仅强化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惩处警示,而且积极推动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的转变,通过定期约谈企业、查验运输资质、签订专门责任书等措施,不断筑牢源头安全防线,着力防范相关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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