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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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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向书摘要(下转C14版)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Shandong Teamgene Technology Co., Ltd

  (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东首)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孙雷、宋增学、王由全、王由国、朱敬军、王由芳、崔道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股平台股东淄博邦盈、淄博邦智、淄博邦道、淄博邦儒、淄博邦贤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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