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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出借业务助力保险资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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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资本市场被赋予新使命,迎来新机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标,2021年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这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对保险机构稳健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认识证券出借业务涉及领域的广泛性

  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出借人将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从管理制度来看,转融通融资融券、证券出借三者紧密联系。《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规定,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从业务实践来看,当投资者的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公司提出融券业务申请,证券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出借证券。当证券公司相关证券不足时,可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提出转融通业务申请,借取相关证券。当中证金融公司相关证券不足时,可提出证券出借业务申请,通过证券交易所牵线市场投资者向其出借证券。

  回顾我国证券出借业务发展的渐进性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为严控风险打好基础,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随着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我国证券出借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2005~2010年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证券法》,将禁止融资融券业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从事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后,相关配套文件先后实施。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印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条件、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等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明确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

  试点阶段:2010~2012年

  2010年3月,我国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上交所和深交所开始接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申报。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确立转融通业务(含证券出借业务)制度框架,并批准设立中证金融公司提供转融通业务服务。2012年8月,我国启动转融通证券出借试点,中国证监会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业务规则,丰富参与主体,健全交易机制。

  2012年8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结算和中证金融公司发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系列文件。

  拓展阶段:2012年至今

  2015年4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支持公募基金依法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印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交所和深交所修订并配套发布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4月,上交所、中证金融公司、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同年6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随后,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社保基金相继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2020年9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176号)印发,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2021年底,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理解证券出借业务拓展参与资金的必要性

  证券出借业务能够促进发挥资金证券的流通作用,增加市场活跃程度。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以资金、证券、资源、人才等自由流通为基础,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可提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证券出借业务使债券、股票、权益关系等在证券交易所、中证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等投资者之间融通,提高了资金流通效率和证券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证券市场提质增效。随着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机构类型逐步丰富,截至2021年末,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余额达到A股流通市值的2.5%,交易金额达到A股成交金额的7.5%。

  证券出借业务能够适度发挥财务管理的杠杆作用,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证券出借业务能够促进信用交易和现券交易相互配合,增加证券供求弹性,对市场波动起到缓冲作用。例如,当股价过度上涨时,预期未来股价可能下跌的投资者可提前融券卖出,当股价过度下跌时,预期未来股价可能上升的投资者可补进股票,有助于形成较为合理的证券流通价格。截至2021年末,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业务余额为18322亿元,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出借余额为236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3%和11%。


本文标题:证券出借业务助力保险资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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