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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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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系统中,用于描述其基本性质的虽有“实践性”“阶级性”“批判性”“革命性”“科学性”“实证性”“新唯物主义”等概念,但却并没有“规范性”“规范性维度”“规范主义”这样的词汇。当前,为了回应西方马克思主义和一些西方学者的批评与误解,并扩展马克思主义研究视域,很有必要引入和运用这些词汇。

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学者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规范基础是不明确的。国外学界也有观点否定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维度和规范性内容。对此,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作出回应。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存在着规范性的内容和维度,而且它的规范基础是比较明确的。

1 何为规范性维度

为了阐发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维度,首先必须说清楚什么是“规范性维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有两个术语:规范主义和描述主义,也叫规范性维度和描述性维度。例如,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都存在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也叫描述主义)之争。哲学中的科学主义学派与人文主义学派的分歧,也有实证主义与规范主义对立的色彩。那么,什么是规范性维度或进路?国内外诸多解释似乎都不甚明晰、周全。笔者认为,从基于某种价值观的“应然观”出发,对相应的实然性存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继而进行维护、矫正或重构,这个维度或进路就是规范性的维度。

为什么从某种应然观出发的维度,就是规范性维度?因为具有普遍性的应然要求就是规范。例如:“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应然要求,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应该普遍遵守的基本规范。而规范或者说普遍的应然性要求则产生于相应的价值观。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此,他列出了鱼、熊掌和义这三种有价值的东西,并加以评价和排序,这就是孟子的价值观。从这种价值观出发必然得出这样的应然抉择:多种价值若不能兼得,就应该取道义而舍其他。

春秋时期,孔子根据周礼的“天子礼乐用八佾,诸侯六佾,卿大夫四佾,士二佾”,痛斥鲁国大夫季孙氏的僭越行为:“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他谴责、批判季孙氏之流僭越行为的维度,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规范性维度。这一维度所依据的规范就是周礼(当时的社会规范系统),其价值观基础就是孔子对周代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关系的尊崇,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在孔子看来,名分纲纪乱了是天下大乱的原因,所以他力图通过“正名”来矫正“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和“民无所措手足”的乱象,要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个维度就是以规范矫治失范的维度,简称规范性维度。

这种规范性维度,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广泛存在的。例如,在公交车上有年轻人不给身边的耄耋老人让座,另一乘客就对这位年轻人说,“你应该给这位老人让座”。这位乘客是从“在公交车上应为老弱病残孕幼让座”这一应然要求出发,去批评、矫正年轻人不肯让座这一实然状况的。在此,应然判断就是道德规范。

规范性维度不仅存在于哲学社会科学和社会活动之中,也存在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例如,在某建筑工程验收的场合,验收人员把国家或行业的技术规范作为标准,去检查工程质量,给出质量不合格的鉴定,并责令工程建设单位整改。这也是规范性维度,作为其基础的价值观就是许多建筑工地都高高挂起的横幅大标语:“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所以,有些学者如哈贝马斯等认为自然科学和技术缺乏规范性维度,是有片面性的。

与这种规范性相对的另一种维度,学者们有的称之为描述性维度,有的称之为解释性维度,还有的称之为实证性维度。笔者认为,可用“认知性维度”把这三种表述统一起来。描述性维度对事物本身有所断定,有所描述。例如“今年夏天某地最高气温达45摄氏度,江河多处干涸见底”。解释性维度通过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和把握,来解释事态和事变。例如“为什么今年夏天某地的气温会高达45摄氏度?原因是什么?”实证性维度要求对断定和解释提供经验性证据。例如,对某地出现高温天气的断言及其解释提供可靠证据。描述性维度、解释性维度和实证性维度是人们对事物认知的三个阶段,所以可统称为认知性维度。

规范性维度与认知性维度,说到底就是对待事物的两种方式。前者是“以我观物”,后者是“以物观物”。前者是“从主体的方面”去看待,把主体作为万物的尺度去臧否、维护或改变现存的事物。后者则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去看待,力图客观地认识事物。对待事物的这两种方式是相互依存的。当人们完成了对事物的认知,特别是在完成事变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后,就会考虑事物和事变(如有些苹果烂了,虫咬的)对当事人的或正或负的价值(在此是负价值,苹果绝收会减少果农收入),然后决定人们对这种状态的作为(即决策和实操:应喷洒农药并马上行动起来)。可见,对待事物的规范性维度,不仅包含评价的维度,而且包含实操、实践的维度。学界通常把规范性维度和描述性维度看作学术研究的两种方法、两种路径,称前者为规范主义的方法或路径,称后者为描述主义或实证的方法或路径。这种见解,忽视了规范性维度的实操和实践的方面,是有片面性的。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把认知性维度的活动和规范性维度的活动,看成两个先后继起、循环往复的过程,是为了研究和叙述的方便。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类最优先的活动,肯定是有欲、有求的规范性活动,即按自己的价值尺度去接触或改变外部世界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而不是单纯的认知性活动;但在任何按主体性要求而开展的规范性活动中,如采摘和打猎的过程中,人们都会直接接触到活动的对象,如山川、草木、野果、野兽等,从而获得关于活动对象的各种性状及其联系的觉知。只是在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中分离出来之后,才有规范性活动和认知活动的分离,才有谁先谁后的争论,才有休谟问题的提出。休谟问道:我们是怎样从“是什么”导出“应如何”的,是怎样从事实导出规范的?笔者认为,在历史和现实中,这两种活动原本就是二位一体、同时发生在实践过程中的;根本就没有一个何者逻辑在先,谁导出谁的情况。如果我们观察新生儿的活动,也会发现它的第一个活动肯定不是认识乳房的活动,而是因饥饿而主动索求和吮吸乳房,进而发生了对乳房的感知。至于有了主体意识以后才产生的从“是什么”到“应如何”的通道,无论是类还是个体,都是在实践中经过反复摸索、试错而建立起来并传递下来的,而且也只有经过实践筛选,才能传递下去。在这期间,与其说是推理在起作用,不如说是基于活动和实践而建立起来的模仿和联想的机制在起作用。例如初民们最初的种植活动就是对自然界植物“是怎样生长”的过程的人工模仿。那时,“应该怎样”就是对“是怎样”的模仿和再造,是对自然的因果关系的模仿和再造,是从简单的模仿和再造到复杂的模仿和再造,直至各种复杂的模仿和再造的任意组合。休谟倒是论述了联想和重复的作用,这是他的贡献,但是他离开人类解决生存问题的劳动与实践,抽象地来思考这个问题,因而就难免陷入困惑之中。

2 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维度


本文标题: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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