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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丨重构计算机系统犯罪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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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丨重构计算机系统犯罪规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

以类型化思维编纂环境法典

  对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梳理,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性工作。在环境法律规范发展实践“溢出”一般法律规范分类理论的背景下,类型化思维作为概念式思维的补充,其双向性、开放性、价值归依性等特性,在方法论上有益于环境法典规范体系的建构。在实质理性层面,有助于在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与生态环境概念之间建立沟通管道,通过构建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类型,实现环境法典规范的实质体系化。在形式理性层面,可以通过描述环境法律规范的“整体形象”为法典编纂提供形式识别标准,并对环境法律规范进行重新归类,进而提出环境法典的规范配置方案。

集萃丨重构计算机系统犯罪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

重构计算机系统犯罪规制

  计算机系统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存在较大瑕疵,主要问题是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不够周延以及将计算机系统与数据杂糅等。计算机系统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数据的理解不统一以及对实行行为的认定过于泛化等。刑事立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固守结果导向的定罪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的缺失,无疑是相关问题的根源所在。通过刑法解释学的路径廓清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内涵,并明确设置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的司法扩张。补充独立的数据犯罪视角,并适时修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标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计算机系统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集萃丨重构计算机系统犯罪规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

依据贩卖行为本质认定毒品代购

  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毒品代购应严格限于托购者联系或者指定卖家的情形,这种认识不当地缩小了毒品代购的范围,相应地不当扩大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办案机关对毒品代购的认定应契合其构造,正确处理毒品代购与毒品贩卖之间的关系。将毒品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具有合理性,但应注意节制。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克扣被评价为变相牟利,代购牟利被认为属于变相贩卖,从而成立贩卖毒品罪,这种“二次变相认定”的方法导致了行为性质的过度演绎、拔高,不值得提倡。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和克扣在性质上属于毒品吸食和盗窃行为,依法不应评价为代购者变相贩卖毒品。实践中将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应契合贩卖行为的本质与构造,注意罪责刑相适应,避免贩卖毒品罪的不当扩大。

集萃丨重构计算机系统犯罪规制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之雄:

  犯罪论应确立价值理性统领地位

  德国阶层犯罪论奠基于自然主义犯罪观的实证逻辑,偏离了犯罪作为价值判断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基本规律。德国刑法学从犯罪认知的存在论向规范论转向后,其犯罪论体系未能随着内容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其中的三阶层架构已名存实亡,而以“不法”和“责任”为核心的二阶层改造亦非良策。犯罪论建构应确立价值理性相对技术理性的统领地位。危害行为不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须在主客观要素的关联评价中得以判断的核心范畴。犯罪论渐次展开的逻辑分层应当是,由罪质要素到罪量要求,再到附加条件。正当化事由应分解为无法益侵害的合法行为与被合法化的法益损害行为,并在犯罪论体系中作出不同的处理。单位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应当作为犯罪的特殊类型予以专题讨论。

  (以上依据《现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商研究》,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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