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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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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6号)同意,金盘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9,767,02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76,70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04,106.6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5,997,893.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6901号《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余额(截至2022年9月29日)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8115801011700082271 960,585,776.94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8115801012500082311 320.03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 21164001040017592 320.03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66288849311 -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461899991013001177491 -

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 4605010039360000156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 1)、全资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科创板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款证实书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款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款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淼、陆颖锋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大额金额详见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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