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范文网

当前位置:自我介绍范文网 > 范文 > 合同范文 > 租赁合同 > 设备租赁合同 > >

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12民初942号

深圳市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渝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塔机租金148.8万元(4.8万元/月×11月,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期间为31个月)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的利息至清偿债务时止;2、被告一、二、三、四共同向原告赔偿塔机损失170.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的利息至清偿债务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

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


本文标题:广州海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
分享到: 更多

随机阅读TODAY'S FOC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