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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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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预验收,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之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正式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合格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资料报送,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工程分类 竣工验收程序 法律后果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擅自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注意】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提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意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注意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注意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分期验收。

  【注意4】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1.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

  2.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

  3.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4.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

  (二)节能验收的组织

  主 持 参加人

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和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同时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三)节能验收的注意事项

  1.节能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存在下列情况不得验收(凭常识判断)

  3.节能验收存在以下问题的,应重新组织验收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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