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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鸿业房地产迟迟不交房 称购房者持假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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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3日讯 过了约定时间仍迟迟不交房,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面对购房者阿财(化名)的催促,竟然声称,对方持有的合同是假冒的。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鸿业公司返还阿财已交的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签约8年无法入住新房

2006年8月16日,阿财与鸿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合同》。合同中约定:鸿业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福州市六一路东侧的“鸿业中心大厦”中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的商品房卖给阿财。该商品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4200元,总金额为57.54万元。阿财先付房款23万元,余款待鸿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开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再付清。鸿业公司开具正式税务发票。鸿业公司应当在2008年底前,将商品房交付给阿财。否则,在超出约定期限3个月后,应退还订金,每月按1.2%付息。

签约当天,阿财就向鸿业公司交了23万元,对方出具了收款收据。

不料,阿财左等右等,一直不见鸿业中心大厦完工。其间,鸿业公司还把原先规划建设的住宅变更为写字楼。更让他气愤的是,在他多次催促后,鸿业公司索性不承认他的购房资格。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阿财只得于去年将鸿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开发商辩称合同是假的

法庭上,鸿业公司辩称:本案诉争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上所盖的印章,均不是鸿业公司的真实公章,与该公司在工商备档的印鉴式样不相符。且本案诉争合同及收据出具时,该公司的印章已由本案所涉椭圆印章变更为圆形印章。在本案诉争合同及收据上签字的人,与鸿业公司无任何关系,其行为系个人行为。阿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将23万元的款项支付到鸿业公司的账户中。本案因涉及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判令开发商还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本案诉争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和收款收据上签章上的“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保存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档案》中的该公司样本印文,确实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虽然如此,无法排除鸿业公司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使用过本案所涉的椭圆公章。而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阿财提供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中的椭圆公章印文,与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存档的2006年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公章所盖。根据民事证据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鸿业公司曾经对外使用过该枚印章。因此,应当认定当事双方于2006年8月曾签订合同,阿财也向鸿业公司支付了预订商品房预收款23万元。

诉争的《商品房预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事先达成的合意,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阿财主张自2006年至今,因鸿业公司无法与他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并偿还已支付的预收款2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解除当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合同》,鸿业公司返还阿财购房款2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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