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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试用期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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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太不地道了,居然连工资都少发,我怎么可能还留在你们这种地方?你们得把差额补给我,否则,我就去告你们。”听到小梁的要求,王经理觉得一头雾水。

小梁是这家软件设计公司的员工,四个月前入职。当时,公司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工资为9000元。很快,试用期过去了,双方磨合得很顺利,小梁也如期转正。不料,两个月后,小梁听朋友说,法律有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他一算:自己试用期工资是8000元,那么转正后工资就得10000元呀。他觉得自己被公司骗了,于是提出了辞职,理由是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前来了解情况,并希望劝说他留下,不料却被小梁抢白了一通。劝说未果,王经理拒绝了小梁支付“工资差额”的要求。

小梁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监察员自己的情形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能不能要回“被克扣的工资”。监察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他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误区。《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是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保护性规定,是用转正后工资的标准来衡量试用期工资是否偏低,而不是用试用期工资来反推转正后工资是否过低。只要试用期工资符合上述标准,转正后的工资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公司的工资标准就是没问题的。

最终,小梁与公司握手言和,撤回了辞职报告。


本文标题:被误读的“试用期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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