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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鼎证券吃警示函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顾问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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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1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在投诉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天鼎证券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宣传推广环节未能有效进行留痕管理,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天鼎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在投诉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宣传推广环节未能有效进行留痕管理,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强化业务留痕,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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