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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15日裁定受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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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破8-1号

本院根据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159043.html">2018年3月15日裁定受理广东省南方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省南方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广东省南方进出口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5月4日前,向广东省南方进出口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负责人:邓培启;联系人:邓培启;联系电话:020-66837199,136027161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省南方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省南方进出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点0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三 月 十九 日

根据浙江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15日裁定受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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