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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冬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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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9220号

张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粤华嘉彩纺织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千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冬玲、张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粤华嘉彩纺织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9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42.9元,由上诉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上诉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冬玲、张

上诉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冬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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