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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租赁合同一场仲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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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一份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因为未能按合同收到租金,淄博某化工公司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过合同双方质证对质,最终裁决解除双方签定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淄博某石油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09044元,配合协助申请人淄博某化工公司变更加油站经营手续,同时承担仲裁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博某化工公司申请称,自己与淄博某石油公司于2005年6月3日签定《加油站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对方租赁自己位于张店某路南侧的一座加油站,租赁期限为17年,年租金为130000元整,分两次付清。第三条约定“……第二次支付剩余七年的租赁费:即合同签订日为基准日,满十年后的对应30日内支付”,但对方没有按期支付第二次租金910000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签定的《加油站租赁合同》;依法裁决对方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109341元,并在合同解除后将经营手续变更至自己名下;由对方承担本案各项仲裁费用。
淄博某石油公司辩称,自己未支付第二次租金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加油站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对方先出具全额正式地税发票,自己再支付第一笔租赁费(1300000元),这实际上是约定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自己付款却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停止支付第二次租赁费。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淄博某化工公司与淄博某石油公司签定《加油站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淄博某石油公司租赁淄博某化工公司位于张店区的某加油站,加油站面积279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7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赁费每年130000元整,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30日内,淄博某石油公司凭淄博某化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先付5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且淄博某化工公司将加油站的各种经营手续变更至淄博某石油公司名下后,再凭淄博某化工公司出具的全额正式地税发票将前十年的租赁费1300000元一次性付清(含前述先付的500000元)。第二次支付剩余七年的租赁费:即合同签订日为基准日,满十年后的对应三十日内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乙方付清剩余年限的租赁费910000元整。
合同签订后,淄博某化工公司配合淄博某石油公司将加油站的各种经营手续变更至淄博某石油公司名下,并向对方开具了1300000元的发票,淄博某石油公司支付了前十年的租赁费1300000元,期间双方合作顺利,淄博某石油公司一直经营该加油站。截至2015年6月30日,前十年租赁期满,双方因支付剩余七年租赁费910000元、加油站维修、合同解除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2016年4月29日淄博某石油公司发函告知淄博某化工公司,计划于2016年5月3日全面撤离加油站,并进行资产交接,提出加油站改造完成后继续租赁、租期顺延、相关改造要求等。2016年5月3日,双方进行资产交接,淄博某石油公司全面撤离加油站。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淄博某石油公司在收到淄博某化工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虽发函表示反对,并要求加油站改造后继续租赁、租期顺延,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继续租赁、租期顺延等事宜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全面撤离加油站,完成与对方的资产交接,已经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在淄博某化工公司不同意交付租赁物继续租赁加油站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该租赁合同应予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就加油站的相关经营手续进行变更。租赁合同解除前发生的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109044元[年租金130000元×实际使用天数307天/年度天数366天(2016年2月为29天)=109044元],淄博某石油公司仍应继续支付。淄博某石油公司提出的未支付租金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意见,仲裁庭不予采纳。
最终,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解除签定的《加油站租赁合同》,淄博某石油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109044元。配合对方变更加油站经营手续,承担该案仲裁费。
责任编辑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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