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他还不忘向公司请个假,说自己被拘留15天要请假。公司不但拒绝请假还给他开了。黄某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还是公司输了。
一审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认可。
但是,二审发生了神反转!二审判决: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赔偿。
二审的依据是黄某请假时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同时依据其签署的《员工手册》,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思考一下:如果是员工手册里有规定,员工被行政拘留、刑事挽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公司可以不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