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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签劳动合同,上班的是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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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1日讯(通讯员 刘树宝 刘艳红 记者 张焜)傅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的却是她的母亲。母亲业绩不佳,公司在精简人员时解除了劳动合同,傅某就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资等费用20多万元。11月21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傅某的请求,但法院没有支持。公司方胜诉。
  傅某和临朐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却由母亲刘某代她上班。后因某保险公司2016年下半年精简人员,刘某业绩比较差,公司要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因刘某是代替傅某上班,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与傅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不久后,傅某向临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傅某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20多万元,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和归还傅某的职业资格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傅某的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临朐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某保险公司与傅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替。
  庭审中,傅某虽然提供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考勤表,证明其与某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保险公司则主张傅某的母亲刘某在该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实事。因刘某已超过退休年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出的条件是某保险公司与其女儿傅某签订劳动合同,为傅某缴纳社会保险。
  法庭上,傅某对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7月29日近一年期间内,除了车险业务登记薄上刘某经办的保险业务之外说不出其他任何个人经办业务。而且,傅某与刘某的陈述之间以及刘某前后陈述之间存在许多自相矛盾之处,且难以自圆其说。法院通过确定的证据证实“以傅某之名在公司任职,行刘某实际做业务提供劳动之实”,未支持傅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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