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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无管理义务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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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铺给他人用于经营,未料承租方在给商铺进行装修时,装修工江某在粉刷墙时意外受伤。原告江某认为出租方舒城某家居有限公司对其所出租商铺的装饰装修负有管理义务,应与承租人王某和工程承揽方赵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8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出租方舒城某家居有限公司对该商铺装饰装修的施工无法定的监督管理权利和义务,无须担责。

去年7月30日,舒城某家居有限公司将家居卖场内的一商铺租赁给王某经营移门类商品。并与王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进场装修规定》等附属规定,王某承租该家装装饰建材广场E区02号铺位,用于经营移门类商品。双方约定:承租方进场装璜须提交申请及方案,经出租方批准后施工;装修施工不得破坏营业厅内原有的电力、消防等设施;装修时承租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施工等权利、义务。之后,王某将所租商铺的装修工程承揽给赵某施工。赵某雇佣江某等人进行作业。2013年5月,江某在进行粉刷作业时摔伤。事发后,几方均互相推诿责任,同年6月,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被告舒城某家居有限公司辩称:认为与承租人被告王某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进场装修规定” 的约定是为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原有设施,对王某与赵某正常装修活动无监督管理职责,所以原告江某受伤与租赁行为无法律、事实因果关系,故无须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舒城县某家居有限公司将其使用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王某,双方间系租赁关系,出租人对该商铺装饰装修的施工无法定的监督管理权利和义务,所以其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原告江某的损失由商铺承租人被告王某和工程承揽人被告赵某承担,被告舒城县某家居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出租方无管理义务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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